江西: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首付款

发布日期:2024-01-30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江西: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首付款

    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实施细则》,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指: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可向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注明的购房首付款。
     
    职工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九江(含县、市、区)住建部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支持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
     
    新政还规定,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共有产权职工(配偶等)应当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商品房认购协议》发生变更的,职工应当重新办理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划转的,职工应当联系公积金中心撤销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划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已提取的资金;逾期未予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联系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回金额以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限)。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职工。
     
    职工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住建部门信息为准。
     
    此前的1月22日,九江市印发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额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去年7月,九江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方面,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由30万元/户提高至40万元/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县(市)购房的,贷款额度由35万元/户提高至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由25万元/户提高至30万元/户。同时,还取消了“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过提取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业务”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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