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细则实施

发布日期:2024-02-07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江西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细则实施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江西省人社厅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案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规定,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12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均可获奖励。
     
      《细则》明确了奖励细则: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100万至300万元(含)的奖励1.5%,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举报人为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各分段奖励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细则》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细则》特别强调,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责令退回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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