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我市大病保险政策再调整

发布日期:2019-07-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2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8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大幅降低,个人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变化一: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将按我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行调整,即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2300元部分报销60%;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原有分段区间及报销比例不变。

      据介绍,医保起付线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己需要先承担一部分,剩余部分医保基金规定比例支付。这个由个人先行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例如,小李是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2019年8月1日在宁德市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10万元。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前,6万元以下扣除起付线800元后按55%进行基本医保报销,可报销32560元;6万元以上(6-10万元区间)按65%进行报销,可报销26000元。共计医保可报销金额为5856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8.56%。

      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后,起付线标准降低,小李医保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下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12300元部分可报销60%,共计可多报销9084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比例67.64%,较政策调整前上升近十个百分点。

      变化二:扩大大病保险贫困群体保障范围

      2019年8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贫困人口保障对象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扩大至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

      变化三:降低贫困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我市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6100元部分报销65%,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原有分段区间及报销比例不变。

      例如,小刘是我市特困供养人员,2019年8月1日在宁德市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10万元。原不在大病保险贫困群体范围内,按普通参保人员进行医保报销,不考虑医疗救助情况下,共计医保可报销金额为5856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8.56%。

      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后,小刘纳入大病保险贫困群体保障范围,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同等待遇,故小刘除享受原报销待遇外,因起付线降低,6万元以下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超过6100元部分还可按65%报销,较原政策可多报销13871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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