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保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4-02-06 来源:未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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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7章61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完善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条例》明确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确保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明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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