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厕所内摔倒噎死

发布日期:2019-07-24 来源:未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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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女士住院期间,午饭后摔倒在医院厕所便池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至法院索赔100余万元。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5%责任,赔偿家属57万余元。

      2017年7月3日,高女士因为“凭空闻声”“多疑近14年”“打人加重半年”等症状入住大连市一家医院,院方初步诊断高女士为精神分裂症,当天诊疗计划一级护理,精神病护理每日。

      同年7月15日,高女士午饭后上厕所仰倒于便池内,被护士及时发现并于11点18分报告值班医生,其间有护士将患者扶出厕所间,清理口腔,直接给予心肺复苏。后经抢救无效,高女士不幸去世。

      后经鉴定,高女士因喉室内异物(咀嚼后的馒头)阻塞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护理失误,致高女士出现噎食,又未行有效抢救措施,违反医疗常规导致高女士死亡,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为此,家属将该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

      法院经委托第三方鉴定,医院对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高女士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医院对患者噎食发现较为及时,患者平日进食未见异常表现,且精神病患者对管理要求较高,而我国精神病在医院客观条件受限,普遍无法达到对患者个体化的密切管理,存在现实条件的局限性等因素。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按55%的过错比例赔偿家属的合理损失。

      据此,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高女士家属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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