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高层调整 天津高院院长调回这一次有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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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高层调整 天津高院院长调回这一次有什么不同呢

      高憬宏出生于195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为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早年,高憬宏长期在最高法任职。1985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最高法工作,历任最高法研究室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刑事处副处长、审判员(1996年确定为副局级职级)、审判委员会秘书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2003年确定为正局级职级)、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10年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党委书记,201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从书记员成长为副部级,高憬宏在最高法工作28年后,2013年“空降”天津任市高院院长,至本次重回最高法,履新党组成员。2017年3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从严治院正风肃纪”集中整治视频会议。
      时任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法院政治生态,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做到有腐必惩、有案必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和权力边界,针对司法改革后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体系。要严抓“两个责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13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高憬宏,曾撰文谈媒体环境下的司法裁判。高憬宏表示,公平正义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是构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核心。公平正义在个案中的实现,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高憬宏简历
      高憬宏,男,汉族,1959年8月生,辽宁凌源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后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处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秘书(副局级)。
      2003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正局级)。
      2005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2006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2007年获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10年1月任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2012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2013年10月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4年1月—2019年1月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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