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劳模起诉医院返还千万资产被判无利害关系

发布日期:2019-07-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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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二审开庭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播放量超十万山西省残联原副理事长、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原院长郭新志因出资权益纠纷,将自己供职二十余年的医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下简称省残联)告上法庭。

      郭新志曾评为山西省特级劳模,她向法院起诉称,自1993年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原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康复医院、山西脑瘫康复医院)成立以来,她先后担任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为医院累计投入数百万元。但直至退休,她的投资权益问题未获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合法权利及经营期间取得的价值3500万元的资产。

      对此,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及省残联认为,郭新志在二十余年里为医院作出很大贡献,但她并非医院的“发起人”、“出资人”,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是事业单位,资产属国家所有。

      2019年1月4日,太原中院一审认定,个人不符合成为事业单位投资人的条件,郭新志与该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郭新志不服,提起上诉。

      4月16日,该案在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法庭对郭新志是否为该案适格主体、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的性质等问题进行审理。

      郭新志近日告诉澎湃新闻(),其已收到山西省高院于5月10日作出的二审裁定。

      山西省高院二审认为,郭新志曾经担任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现以其作为医院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的权益被侵害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山西劳模起诉医院返还千万资产被判无利害关系

      郭新志曾连续被选为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图片来源山西省残联官网原院长因出资权益起诉医院,一审被判无利害关系

      根据裁定书,郭新志出生于1956年,曾连续被选为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直至2016年退休时,她的职务职级为厅局级副职。

      2018年1月20日,郭新志以投资权益纠纷为由,将自己供职二十余年的医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省残联告上法庭。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郭新志诉称,1993年1月,她与省残联协商设立一所脑瘫医院,建院初始资金60万元,包括省残联投入的现金5万,郭新志投入的价值40万元的医疗设备及15万元现金。医院成立后,郭新志担任医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经营管理。至1998年,医院建院资金已达450万元。

      郭新志称,她多次向省残联提出关于解决投资人投资权益的问题,2016年再次提出对医院进行核产评估,但省残联未进行清算,就单方面“强制接管”医院,她失去经营管理权。

      郭新志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是医院投资人及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归还其合法权利及其经营期间取得的价值3500万元的资产。

      对此,被告医院及省残联辩称,1993年省残联申请成立“山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康复医院”,该医院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省残联投入现金5万元,固定资产40万元,集体投资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郭新志只是当时群众中的一员,她不能代表集体群众主张权利。

      根据一审裁定,1995年,前述医院改名为山西脑瘫康复医院,更名后其性质不变。1998年,该医院更名为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为县(处)级建制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0名。省残联及医院称,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归国家所有,“郭新志不能因为作为前院长管理过医院,就把自己当作医院的主人,把国有资产视为个人资产”。同时,该案也不能适用出资人权益纠纷的案由,因为这是与企业相关的纠纷,而医院为事业单位。

      对于郭新志“强制接管”的说法,省残联及医院称,2016年12月19日,省残联党组会议决定免去郭新志院长职务一事,是正常的组织人事任免,不存在强制接管医院,剥夺其权利的情况。

      最终,太原中院认为,郭新志在二十余年间让医院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就医环境明显改善,治疗技术大大提高,对医院的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但是,其以医院出资人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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