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在宁夏一医院配镜竟致视力下降!未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视力下降竟是医院误测瞳距惹的祸!2018年2月,还未成年的赵刚(化名)到某乙医院检查发现其视力下降异常,视镜过程中,医生发现其佩戴的眼镜瞳距错误,而赵刚的其他3副近视眼镜瞳距也存在同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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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息报记者 李辉

    案情回顾

    原来,自2011年8月起,赵刚一直在某甲医院检查视力并配近视镜,并先后于2011年9月、2013年2月、2014年7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配了5副近视镜。但谁也想不到,作为一个三级乙等医院,某甲医院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因医务人员玩忽职守对赵刚的眼睛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事发后,赵刚多次找到该医院要求赔偿,并委托法定代理人黄某到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解析

    在认真听取赵刚的陈述及对案件的处理要求后,受指派的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宣红英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向惠农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某甲医院赔偿赵刚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844元。

    “我自佩戴近视镜后经常感到头晕目眩,却查不出原因!”赵刚说,他在2011年至2018年间,曾前后11次在某甲医院检查治疗眼睛,2011年8月首次就诊时,其裸眼视力右眼为0.3,左眼为0.25。

    某甲医院医务人员认可对赵刚所配眼镜瞳距测量错误,随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存的3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3份,认定某甲医院为赵刚配置的3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水平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均为不合格。

    开庭审理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赵刚的举证责任为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某甲医院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赵刚提交的门诊病历、配镜单、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某甲医院将赵刚眼镜瞳距配错,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病历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某甲医院对赵刚进行了治疗,证明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该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某甲医院赔偿赵刚损失共计20065.74元。

    有关法律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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