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2024-02-01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内蒙古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区协调机制要根据房地产项目及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分批推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做到成熟一批、推送一批。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名单内项目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对于经评估不能给予融资的项目,应由金融机构向协调机制作出说明。1月底前,具备条件的盟市推送第一批项目名单;2月底前,各盟市推送第二批项目名单。
     
      《通知》要求,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
     
      《通知》要求,切实优化项目条件。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通知》要求,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各地区要抓紧建立本地区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和运行机制,并于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2024年3月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于每月5日前报告上个月向金融机构推送房地产项目名单情况,金融机构评估、授信、融资发放或采取其他方式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情况,以及本地区经验做法、需协调解决的困难等,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协调机制汇总相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
最新新闻
热门新闻

中国健康世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06006962号 邮箱:sheng666558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