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方政府债券公告: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

发布日期:2019-06-1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公告]地方政府债券公告: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11:00:50 中财网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
    (二期)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
    一期)



    桂林市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目录


    重要提示及声明事项.................................................. 2
    第一部分 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4
    一、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 4
    (一)项目业主 .................................................. 4
    (二)项目情况 .................................................. 5
    二、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 7
    (一)项目业主 .................................................. 7
    (二)项目情况 .................................................. 8
    三、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和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11
    (一)项目业主 ................................................. 11
    (二)项目情况 ................................................. 12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机构............................................. 16
    一、财务顾问....................................................... 16
    二、法律顾问....................................................... 16
    三、评级机构....................................................... 17
    第三部分 总体性结论性意见......................................... 18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
    桂林市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本所接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5﹞83 号)、《关于对地方政府债
    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 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关于做好
    2018 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重要提示及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出具。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有关情况所涉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可偿付性做出任何的保证。

    3. 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评估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评价的能力和专业资质,因此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结论的
    必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依赖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其他相关
    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判
    断。就该等文件资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已向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



    1) 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
    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 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
    致;
    3) 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专项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第一部分 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桂林市本次拟申请发行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的项目为桂林市中西医结合
    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和阳朔县
    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及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一、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

    (一)项目业主

    1. 项目业主的基本信息

    根据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查询确认,项目
    业主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肿瘤医院、桂林市第五人民
    医院)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12450300G36736702B

    法定代表


    蔡葵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

    开办资金

    6,298.4 万元

    举办单位

    桂林市卫生与计划生育
    委员会

    住所

    桂林市七星区半塘路 6


    有效期

    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

    登记管理
    机关

    桂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中医西医医疗
    与护理,保健与健康教育,科研、教育培训。






    2. 项目业主的历史沿革


    2008 年 4 月 21 日,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市卫生局下发《桂林市机构编
    制委员会关于市第七人民医院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并的批复》(市编﹝2008﹞
    20 号),批准同意桂林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并,合并后
    名称为“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外仍挂“桂林市第五人民医院”和“桂
    林市肿瘤医院”牌子。


    3. 项目业主资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核准登记,准予作为医疗
    机构执业。该证书载明的登记号为 49866822-645030511A3001,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据此,本项目的项目业主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院,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二)项目情况

    1. 项目审批情况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的审批情况如下: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10 年 2 月 22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行审字﹝2010﹞90 号),载明:同意桂林市
    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门急诊业务楼,建设地址为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项
    目建设占地 2,2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9,760 平方米以及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排水、排污及绿化等工程,新增床位 200 张。项目总投资 4,900 万元。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011 年 11 月 18 日,桂林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450301201100124 号),载明:用地位置为桂林市七星区半塘路医院院内,建
    筑使用性质为门诊楼,用地面积 2,48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9,288 平方米。


    (3)初步设计批复

    2012 年 12 月 3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初步设计
    及概算的批复》(市发改行审字﹝2012﹞414 号),批复同意项目初步设计及
    概算,载明总建筑面积为 21,050.3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5,387.39 万元。


    (4)环境影响评价

    2014 年 4 月 14 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下发《桂林市环保局关于桂林市中西
    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市环管﹝2014﹞
    14 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载明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建设前向桂林市环境监察
    支队进行开工备案。


    2019 年 5 月 28 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七星分局核发《建筑施工场所排
    污申报登记表》,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项目已办理排污申报登
    记。


    (5)工程规划许可

    2018 年 6 月 5 日,桂林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450301201800040(高)号),载明本项目位于七星区半塘路,建设规模为一栋
    九层 18,621.3 平方米,不计容的地下室面积 2,403 平方米,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7)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5 月 17 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450304201905170301),载明项目建筑
    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地址为七星区半塘路,建设规模 21,024.3
    平方米。







    2. 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2 年 7 月 3 日向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发的
    《关于同意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门急诊业务楼项目用地的通知》(市国
    土资用﹝2012﹞34 号),同意使用位于七星区半塘路 6 号中西医结合医院院内
    的 2,391.6 平方米原有划拨土地新建门急诊业务楼项目,土地用途维持原桂(公)
    国用(1998)字第 00010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内容不变。


    根据桂林市土地管理局于 1998 年 5 月 4 日核发的编号为“桂(公)国用
    (1998)字第 00010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拥有
    位于七星区半塘路的面积为 26,891.10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综上所述,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业务楼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并办理了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开工
    前必要的建设手续;项目建设利用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有划拨土地。




    二、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

    (一)项目业主

    根据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查询确认,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阳朔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2450321MB00424540

    法定代表人

    陈琴姣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差额拨款)

    开办资金

    2,418 万元

    举办单位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证书有效期

    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

    地址

    阳朔镇蟠桃路 227 号

    登记管理机


    阳朔县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
    健、妇女病普查、妇幼卫生监测与信息管理、妇幼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妇幼




    宗旨和业务范围(续):保健咨询。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现持有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6 年 6 月 1 日
    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 PDY01252045032111G1001,有效
    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8 日。




    据此,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
    妇幼保健院,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二)项目情况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阳朔县妇幼保健院下
    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请增设阳朔县妇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
    回复》(市卫函﹝2017﹞第(51)号)批准设置阳朔县妇幼保健院分院,挂阳
    朔县妇产医院牌子。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向阳朔县妇幼保健院下
    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市卫医设字﹝2017﹞第(W037)号)批准设置阳
    朔县妇产医院。


    根据上述文件,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经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批准设置,挂阳朔县妇产医院牌子。


    1. 项目的审批情况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已经取得的审批情况如下: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017 年 6 月 28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建议书
    的重新批复》(市发改管字﹝2017﹞162 号),批复载明:因“市发改管字
    ﹝2016﹞260 号”批复后项目尚未实施,因此重新批复同意阳朔县妇幼保健院
    新城区分院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阳朔县新城区,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


    积 1.5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门诊楼及住院楼、配套建设道路硬化、给排
    水、电气、停车厂、绿化、消防等附属工程。


    (2)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7 年 2 月 13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字第 4503210412017019 号),载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
    目拟选位置为阳朔县新城区,拟用地面积 23,300 平方米。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17 年 8 月 9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管字﹝2017﹞216 号),批复的项目计划总投资为
    4,375.61 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门诊楼及住院楼,
    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停车厂、绿化、消防等附属工程。项目代码为 2017-
    450321-83-01-007091。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7 年 2 月 13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4503210422017013 号),载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项目用
    地位置为阳朔县新城区,用地面积为 23,300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医院用地
    (A51),总建筑面积待定,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17 年 6 月 6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字第 4503210432017075 号),载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一期工
    程建设层数:地上壹至陆层,建设规模为: 16,956.22 平方米(含地下室
    1,956.22 平方米),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6)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018 年 8 月 3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及概算的批复》(市发改管字﹝2018﹞141 号),载明:项目设计床位 200
    张,总建筑面积 15,044.63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门诊用房、住院病房、医技


    用房、附属用房、配套建设给排水、停车场、电气、消防、绿化、道路硬化等
    附属设施。项目概算总投资 4,787.87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033.83 万元,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 526.05 万元,预备费 227.99 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地
    方配套及业主自筹。


    (7)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2018 年 10 月 18 日,阳朔县环境保护局向阳朔县妇幼保健院下发《关于的批复》(朔环审批
    ﹝2018﹞10 号),批复同意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
    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19 年 5 月 28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450321201905280101),载明:工程名称为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
    院一期工程(1#、2#楼、地下室),建设地址位于阳朔县新城区,建设规模为
    16,956.22 平方米。




    2. 项目用地取得情况

    本项目部分建设用地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阳朔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颁发,载明阳朔县妇幼保健院单独所有坐落于阳朔县阳朔镇新
    城区览胜路东侧、面积为 12,277.1 平方米、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


    本项目剩余部分项目建设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综上,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已经办理了项目建议书批复、
    环评、可研批复、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项目业主
    已经取得部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和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一)项目业主

    1. 项目业主的基本信息

    根据阳朔县人民医院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查询确认,项目业主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阳朔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12450321MB0041865K

    法定代表


    董继烈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差额拨款)

    开办资金

    5,598 万元

    举办单位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住所

    阳朔县阳朔镇城中路 21


    有效期

    自 2016 年 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

    登记管理
    机关

    阳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
    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
    健康教育。






    2. 项目业主的历史沿革及与阳朔县中医医院的关系

    2001 年 7 月 16 日,阳朔县人民政府下发《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县人民医
    院、县中医医院、阳朔镇卫生院合并的决定》(朔政发﹝2001﹞48 号),载明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阳朔镇卫生院合并,组成新的阳朔县人民医院。


    2011 年 12 月 21 日,阳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恢复阳朔县中医
    院建制的通知》,恢复了阳朔县中医院的建制,为县卫生局管理的财政差额拨
    款事业单位。2015 年 9 月 16 日,阳朔县中医医院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取
    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4503214987175264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阳朔
    县中医医院虽有建制且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但并没有独立的人员,与阳朔县
    人民医院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的混同。





    3. 项目业主的资质

    根据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核发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阳朔县人民医院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该证书载明的登记号
    为 PDY01191545032111A1001,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




    据此,本项目的项目业主阳朔县人民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院,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二)项目情况

    1. 项目的审批情况

    两项目分别取得了立项、环评等前期审批,同时合并办理了项目选址、用
    地、施工许可等建设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1)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建设项目单独取得的审批

    ① 项目建议书批复


    2015 年 11 月 24 日,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向阳朔县人民医院下发《阳朔县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阳朔县人民医院新城区分院建设项目立项的通知》(朔发改
    投字﹝2015﹞11 号),载明建设项目内容为新建综合性人民医院,主要建设业
    务用房及辅助用房,设床位 450 张,总建筑面积约 50,000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8,0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1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
    议 书 的批 复 》( 市 发改 管字 ﹝ 2016﹞ 297 号 ) ,载 明 :项 目 总建 筑面 积
    24,021.96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3 号急诊楼、5 号外科楼(消毒中心、ICU、
    产房、手术室)、6 号住院楼及地下室,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停车场、绿
    化、硬化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 7,151.58 万元。





    ② 可行性研究批复


    2017 年 4 月 12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建设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管字﹝2017﹞82 号),载明:项目总建筑面积
    24,021.96 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 6,700.43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3
    号急诊楼、5 号外科楼(消毒中心、ICU、产房、手术室)、6 号住院楼及地下
    室,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停车场、绿化、硬化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
    7,151.21 万元,项目代码 2017-450321-83-01-007092。


    ③ 环评批复


    2018 年 6 月 13 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向阳朔县人民医院下发《桂林市环境
    保护局关于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环审﹝2018﹞10 号),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④ 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


    2018 年 12 月 13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一期)建设工程初步设
    计及概算的批复》(市发改管字﹝2018﹞211 号),载明项目地上建筑面积
    18,353.24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含人防地下室)6,693.74 平方米,项目概
    算总投资 7,808.95 万元。


    (2)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单独取得的审批

    ① 立项批复


    2012 年 4 月 29 日,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向阳朔县卫生局下发的《阳朔县发
    展和改革局关于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立项的通知》(朔发改投字﹝2012﹞
    46 号)载明该建设项目总建设面积 15,60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院综合
    楼、门诊综合楼、医技综合楼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 3,500 万元。


    2016 年 10 月 12 日,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向阳朔县中医医院下发的《关于
    阳朔县中医医院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朔发改投字﹝2016﹞78
    号)载明该建设项目总建设面积 11,492.9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下车库
    及设备用房。项目总投资 3,507.41 万元。



    ② 可行性研究批复


    2012 年 12 月 19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中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市发改行审字﹝2012﹞447 号),载明总建筑面积 15,600 平方米,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新建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附属楼以及供水、供电、排污、停车
    场、大门、绿地等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 3,5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3 日,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向阳朔县中医医院下发《阳朔县发
    展和改革局关于阳朔县中医医院地下室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朔
    发改投字﹝2016﹞85 号),载明总建筑面积 11,492.9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
    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项目总投资 3,489.27 万元。


    ③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017 年 3 月 27 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向阳朔县中医医院下发《桂林市环境
    保护局关于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市环审﹝2017﹞
    8 号),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
    措施。


    ④ 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


    2016 年 11 月 29 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
    复》(市发改管字﹝2016﹞262 号),载明项目总建筑面积 15,599.34 平方米,
    项目概算总投资 3,499.95 万元。




    (3)两项目合并办理的审批

    ① 项目选址


    2015 年 11 月 17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字第 4503210412015017 号),载明:建设项目为阳朔县人民医院、阳朔县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项目拟用地 46,240 平方米,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② 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5 年 11 月 25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4503210422015152 号),载明阳朔县人民医院分院及阳朔县中医医院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用地面积 46,240 平方米。


    ③ 工程规划许可


    2016 年 11 月 9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4503210432016134 号),载明阳朔县人民医院、阳朔县中医医院建设
    项目一期(地下室、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规模
    27,092.32 平方米。


    ④ 施工许可证


    2017 年 3 月 29 日,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450321201703290101 号),载明工程名称为阳朔县人民医院、阳朔县中
    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地下室、门诊楼、医技楼),建设规模 27,092.32 平方米,
    合同工期为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后申请延长合同工期至 2018 年 12 月。


    2. 项目用地取得情况

    本项目部分建设用地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阳朔县人民政府、阳
    朔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3 月 3 日颁发,载明使用权面积 36,714.50 平方米,
    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阳朔县人民医院、阳朔县中医医院。


    本项目剩余部分项目建设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综上所述,本项目已经办理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项目业主已经取得部分
    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机构



    一、财务顾问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接受委托对拟申请政府
    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估咨询报
    告。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深圳分所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589780442,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
    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持有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为 50514
    7、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为 310000124701。




    二、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委托作为其法律顾问针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有关情况进
    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 2012
    年 12 月 31 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231012
    01210014993。







    三、评级机构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 年广西壮
    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 20
    19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5603970936”的《营业执
    照》,其登记经营范围为:“信用评级和评估;信用数据征集;信用评估咨询;
    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
    《评级结果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其评级结果可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




    据此,为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项意见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为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
    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
    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具备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的资质。







    第三部分 总体性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拟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业主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已经办理了环评、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等必要的
    建设手续;部分项目的项目业主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为拟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项意见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
    份,均为正本;本所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2019
    2019

    ......................................................................................... 6
    ................................................................................. 6
    ............................................................................................................. 7
    ..................................................................................................... 7
    ................................................................................. 8
    ..................................................................... 8
    ............................................................................................................. 9
    ....................................................................................... 14
    ............................................................................... 14
    ........................................................................................................... 15
    ................................................................................................... 15
    ............................................................................... 16
    ................................................................... 16
    ........................................................................................................... 17
    ....................................................................................... 22
    ............................................................................... 22
    2
    ........................................................................................................... 23
    ................................................................................................... 23
    ...............................................................................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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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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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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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43
    2015 83
    2015 225 2016
    155
    2017 89
    2018 72
    2014 73
    2017 170
    2018 8
    2018 6

    4

    5
    /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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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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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6
    12450500498784278U
    83
    5,136
    2019 5 14 2024 5 14

    7
    2018 5 25
    49878427-845050211A1001
    172
    1,000
    25,627 101,470.80
    87,795.53
    14,113.24 73,682.29
    77,795.53 10,000
    1. 2015 2 16
    2015 10
    2. 2015 11 19
    2015 1409
    3. 2016 1 7
    2015 000011
    4. 2016 3 8
    45050120100108010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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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914501030790503921 2013 9 12
    2014 3
    12 503395
    110101414501
    911100005603970936
    9
    2019
    2019
    31440000772720702Y

    10

    11
    /
    2019
    2019
    2014 43
    2015 83
    2015 225 2016
    155
    2017 89
    2018 72
    2014 73
    2017 170
    2018 8
    2018 6

    12

    13
    /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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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2019

    14
    12450600756537617M
    23
    65,679
    2017 12 7 2022 12 7
    2017 12 12
    15
    49885251-745060311A1001
    136,387.02
    92,652.89 43,734.13
    129,840.51
    125,840.51 4,000
    1. 2018 3 12
    2018 140
    2. 2018 6 19
    2018 296
    3. 2018 8 31
    2018 21
    4. 2019 5 28
    2019 42

    16
    2019
    2019
    914501030790503921 2013 9 12
    2014 3
    12 503395
    110101414501
    911100005603970936

    17
    2019
    2019
    31440000772720702Y

    18

    19
    /
    2019
    2019
    2014 43
    2015 83
    2015 225 2016
    155
    2017 89
    2018 72
    2014 73
    2017 170
    2018 8
    2018 6

    20

    21
    /
    /
    2019
    2019
    /
    2019
    2019

    22
    2018 9 17 49882604-445061A1001

    23
    8027.70
    16 32,370
    14,673.83 12,673.83
    2,000
    1. 2014 9 16
    2014 152
    2. 2014 12 30
    2014 241
    3. 2016 1 13
    2016 3
    4. 2014 11 21 2014 A0524

    24
    2019
    2019
    914501030790503921 2013 9 12
    2014 3
    12 503395
    110101414501
    911100005603970936

    25
    2019
    2019
    31440000772720702Y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
    (二期)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
    一期)



    贺州市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目录

    重要提示及声明事项 ............................................... 2
    第一部分 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 4
    一、贺州市本级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 4
    (一)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 .......... 4
    (二)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 .................................. 7
    二、富川县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 10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 ........... 10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机构 .......................................... 13
    一、财务顾问.................................................... 13
    二、法律顾问.................................................... 13
    三、评级机构.................................................... 14
    第三部分 总体性结论性意见 ...................................... 15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
    贺州市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本所接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5﹞83 号)、《关于对地方政府债
    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 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 号)、《关于做好
    2018 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重要提示及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出具。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有关情况所涉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可偿付性做出任何的保证。

    3. 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评估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评价的能力和专业资质,因此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结论的
    必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依赖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其他相关
    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判
    断。就该等文件资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已向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



    1) 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
    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 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
    致;
    3) 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专项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第一部分 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一、 贺州市本级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贺州市本级本次拟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包括“贺州市皮肤病防治
    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和“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


    (一)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

    1.项目业主

    根据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
    事业单位在线()查询确认,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码

    124511004993094014

    法定代表人

    罗庆宗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

    119 万元

    举办单位

    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住所

    贺州市灵峰北路

    有效期

    自 2017 年 01 月 16 日
    至 2022 年 01 月 16 日

    登记管理机


    贺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控制皮肤病提供防治保障。皮肤病、性病、麻风病监测
    防治与咨询。






    2.项目业主的资质

    根据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该证书载明的登
    记号为 49930940145110011H1191,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据此,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经批准执
    业的医疗机构,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3.项目情况

    (1)项目的审批情况

    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原名称为贺州市
    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经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
    用房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复》(贺发改社会﹝2016﹞182 号)的确认,本项
    目更名为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


    ① 项目立项


    2012 年 11 月 21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下发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
    项的批复》,同意项目立项,明确总建筑面积为 8,864.31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2,360 万元。


    ② 项目选址


    2013 年 2 月 19 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选字第 451101201300008 号),审核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用房
    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拟选位置:贺州市灵峰北路 16 号;拟用
    地面积:3,398.24 平方米。


    ③ 环境影响报告


    2009 年 9 月 9 日,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向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下发《关于贺
    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办公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管﹝2009﹞
    176 号),确认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办公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
    境管理和工程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013 年 2 月 16 日,贺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项目
    变更环境保护审批的函》(贺环管函﹝2013﹞12 号),原则同意项目名称由
    “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办公楼项目”变更为“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
    务用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在同一地址内调整,其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水处
    理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主要环保措施仍执行贺环管﹝2009﹞176 号《关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
    办公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规定要求。。


    ④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13 年 2 月 21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下发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贺发改社会﹝2013﹞53 号),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
    出的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工程节能措施等。

    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 8,864.31 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土建、
    水电安装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贺州市灵峰北路 16 号,项目
    总投资估算为 2,360 万元。


    ⑤ 初步设计的批复


    2013 年 12 月 30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下发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的批复》(贺发改社会﹝2013﹞805 号),同意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
    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一栋门诊
    业务楼,总建筑面积为 8,664.31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工程、水电安装
    工程以及室外道路、绿化和污水处理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2,397.28 万元。


    ⑥ 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3 年 10 月 29 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地字第 451101201300019 号),审核本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载明
    用地项目名称为贺州市皮防院灵峰北路 16 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用地
    单位为贺州市皮肤防治院,用地面积为 3,426.54 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总投资
    1,900 万元,项目位于贺州市灵峰北路 16 号。


    ⑦ 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 年 11 月 3 日,贺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451101201700069(公)号”,审核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
    诊楼)项目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载明总建筑面积 7,436 平方米,建
    筑基底面积 530 平方米。


    ⑧ 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1 月 16 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贺建施许字 451101201901160501 号),载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门诊楼)项目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规模 7,436 平
    方米,合同价格为 1,747.65 万元,合同工期为 450 天。


    (2)项目用地取得情况

    2010 年 7 月 21 日,贺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编号为“贺州国用(2010)第
    22009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坐落于贺州市灵峰北路 16 号,地类(用途)为“医卫慈善、城镇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 3,426.54 平方米。




    综上所述,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门诊楼)项目已经办
    理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
    许可等工程开工建设前必要的审批手续;且项目业主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




    (二)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

    1.项目业主

    根据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向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发
    送的《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业主的批
    复》(贺发改社会﹝2019﹞28 号),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贺州市妇幼
    保健院搬迁项目的项目业主由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贺州市妇幼保健
    院,并请贺州市卫生健康委督促和监督妇幼保健院与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
    尽快完善其他相关项目手续。



    经本所律师在事业单位在线()查询确认,项目业主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贺州市妇幼保健院(贺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码

    12451100499248274E

    法定代表人

    宁锦龙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

    64.8 万元

    举办单位

    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住所

    贺州市八达西路 30 号

    有效期

    自 2017 年 06 月 23 日
    至 2022 年 06 月 23 日

    登记管理机


    贺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
    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咨询。




    2.项目业主资质

    根据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贺州市妇幼保健
    院持有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核发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登记号为:49924827445110011G1001;有效期限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33 年 12 月 9 日。




    据此,贺州市妇幼保健院系由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办的、经批准执
    业的医院,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3.项目情况

    (1)项目的审批情况

    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已经取得的审批情况如下:

    ① 立项批复


    2016 年 10 月 28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
    下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立项的批
    复》(贺发改社会﹝2016﹞433 号),同意将建设规模调整为总用地面积


    71.241 亩,总建筑面积 65,630 平方米,同意变更项目业主为贺州市正宏投资有
    限公司。


    ② 环境影响评价


    2016 年 10 月 31 日,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向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下发
    《关于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初步意见的函》(贺环管函
    ﹝2016﹞30 号),同意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③ 用地预审


    2016 年 10 月 29 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本项目向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
    司下发《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贺国土资函
    ﹝2016﹞175 号),该函载明:项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和平路和爱民路交汇处
    东南角,拟用地 4.7494 公顷,用地符合《贺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④ 项目选址


    2016 年 11 月 18 日,贺州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
    第 451101201600088 号),审核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贺州市八步区和平路和爱民路交汇处东南角;拟用地面积:
    47,493.9 平方米。


    ⑤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17 年 7 月 13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下
    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批复》(贺发改社会﹝2017﹞163 号),同意实施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
    目;明确总用地面积为 71.241 亩,总建筑面积 65,63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
    括土建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36,980.82 万元。

    项目代码为 2017-451102-83-01-016055。


    ⑥ 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8 年 6 月 28 日,贺州市规划局为本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451101201800041 号),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用地位


    置为贺州市八步区和平路和爱民路交汇处东南角,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
    用地面积为 47,939.9 平方米。


    ⑦ 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 年 8 月 24 日,贺州市规划局为本项目一期工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字第 451101201800063 号),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一期(公共卫生保
    健楼、培训及员工宿舍楼),总建筑面积 10,434.89 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为 3,
    233.77 平方米。


    ⑧ 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1 月 16 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一期工程颁发《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贺建施许字 451101201901160601 号),审核本建筑工程符
    合施工条件;载明工程名称为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一期—公共卫生保健
    楼、培训及员工宿舍楼,建设规模为 10,425.5 平方米,合同价格为 2,436.75 万
    元。




    综上所述,贺州市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已经办理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项
    目业主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 富川县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富川县本次拟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为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
    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

    1.项目业主

    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在事业单位在线()查询确认,项目业主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码

    12451123677704739P

    法定代表人

    明新周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差额拨款)

    开办资金

    1,077 万元

    举办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

    住所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
    民族路 26 号

    有效期

    自 2018 年 03 月 19 日
    至 2023 年 03 月 19 日

    登记管理机


    富川瑶族自治县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医疗服务



    2.项目业主资质

    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富川瑶
    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持有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核
    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49932990445112311A4191;有效期
    限为: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33 年 7 月 26 日。




    据此,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系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举办的、经批准执业的民族医医院,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3.项目情况

    (1)项目的审批情况

    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的审批情况
    如下:

    ① 规划选址意见


    2017 年 11 月 3 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选字第(富建)(2017)01024 号),该意见书载明富川瑶族自治
    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约 30 亩,总投资额约 6,370
    万元。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17 年 11 月 7 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批复》(贺发改社会﹝2017﹞251 号)。该批复载明: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
    医院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6,370 万元,项目建设规模为:拟新
    建一栋 12 层医技住院服务大楼,总建筑面积 15,575 平方米,共 300 张床位;项
    目建设内容为: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代码为
    2017-451123-83-01-020209。


    ③ 用地审查意见


    2018 年 3 月 16 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川瑶
    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函》,确认富川
    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
    理用地预审

    ④ 环境影响评估批复


    2018 年 3 月 29 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向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
    院下发《富川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富环审﹝2018﹞6 号),同意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
    医医院按照《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措施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8 年 8 月 8 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地字第(富规建)(2018)01028 号”,确认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
    划要求,用地面积 20,000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医疗用地,建筑面积 15,575 平方
    米。


    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 年 8 月 10 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字第(富规建)(2018)01028 号”,确认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
    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位置位于富
    川县富阳至古城路段三里亭处,用地面积 2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575 平方
    米。



    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8 年 8 月 20 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桂建施许富字 451123201808150101 号),确认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
    医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综上所述,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医技住院服务楼建设项目已经办理
    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
    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项目业主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机构



    一、财务顾问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接受委托对拟申请政府
    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估咨询报
    告。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深圳分所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589780442,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
    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持有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为 50514
    7、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为 310000124701。




    二、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委托作为其法律顾问针对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有关情况进
    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 2012
    年 12 月 31 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231012
    01210014993。




    三、评级机构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 年广西壮
    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 20
    19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5603970936”的《营业执
    照》,其登记经营范围为:“信用评级和评估;信用数据征集;信用评估咨询;
    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
    《评级结果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其评级结果可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




    据此,为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项意见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为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
    立医院专项债券(二期)——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
    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具备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的资质。







    第三部分 总体性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拟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项目业主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本期债券对应项目已经办理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部分项目的项目业主尚未
    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为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项意见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为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立医院
    专项债券(二期)——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进行信
    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具备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的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
    份,均为正本;本所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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