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全省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紧紧围绕五项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医改 “十三五”规划,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

      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做实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研究持续推进医联体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指标考核激励制度。鼓励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承担医疗联合体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务,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评估分级诊疗提升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效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在总结农安县试点经验基础上,召开全省县级医共体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医共体建设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扎实做好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在稳定现有签约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签约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政策的衔接。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果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启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每个县建设23个示范中医馆,推动中医馆建设提档升级。(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五)巩固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运行情况阶段性总结评估,对落实不到位的政策,8月底前落实整改措施。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强化政府 “六项投入 ”责任,对中医院实行倾斜性投入政策。推进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价格调整窗口期,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继续遴选部分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核心指标。全省医疗费用同比增幅≦10%;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药品)≦30%;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20元;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35%,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较上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提高。(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督促各级政府2018年6月底前成立现代医院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全省委属委管医院及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章程制定覆盖率分别达到100%、50%和10%。同时,完成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运行规则、管理权限及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对50%的公立医院开展评价考核。(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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