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药,药在拿到手之前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医生开药,药在拿到手之前

    这两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时,很轻易就上升很高的一个高度,包括医改方案的设计、国家的健康事业发展思路、甚至是讨论到人性的优劣性等。

    今天不讲大道理,只是从去年卫健委下发的一个文件,来看一看,药师在医生开具处方之后,到患者把药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一份文件,揭示了医院药师的一项重要功能

    这个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三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但从这个文件的名称来看,这是针对医院(就是医疗机构),关于处方审核而下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处方,是指由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这个定义,在我国的《处方管理办法》中写得很清楚。可见,没有药师,处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药师在将医生开具的药品从药柜子里拿出来,交到患者手中之前,还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处方审核!

    这是药师的一项天然职责,是药师必须会做的一件事。

    换句话说,如果药师没有履行审核处方的职责,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出了事,是要担责任的。

    因此,在去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中,只讲了一件事:处方审核。

    医生开了处方,药师必须照单发药吗?

    当然不是了!如果药师只是机械地执行医嘱,无条件进行处方调配,那还有处方审核什么事呢?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中明确规定,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上面这个关于处方审核的定义,很长,咱们找到三个关键词: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

    换句话说,药师审方,就是看医生开具的处方,是不是合法、规范、适宜。

    医生开具的处方,有可能不合法?

    有可能!处方,本来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既然有法律效应,必然会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开具处方的人,必须是真正的医生。

    按照规范的用语,可以表述称:处方开具人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实习医生?不行!执业护士?不行!

    怎么鉴别呢?在医院里,药师并不需要把每一名医生的姓名都牢记心中,因为现在中国的医院里,绝大多数都是电子处方,没有权限的人是开具不出来处方的。

    但是,个别情况下还是需要手写处方。例如,麻醉药品处方的开具,同时需要提供手写处方;网络故障时,电子处方没有办法开具,也需要手写处方应急。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用上一个神秘的册子:签字式。

    每一名医生都是把他们的签名,手写签好,汇总在在签字式上,由药房保管。关键时刻可以拿出来,对照笔迹,就不会被“李鬼”冒充了签字。

    此外,处方医生应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也应该具备相应的处方权。

    所有的这些,都是药师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 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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