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代拟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3823

    电子邮箱:cxhwc0898@126.com

    附件:《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8日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粪便、动物尸骸、园林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以及海岛垃圾的管理可以另行制定规定。

    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省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加大投资力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及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省内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宾馆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业监督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循环利用等经费的保障,将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或者课外读物,指导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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