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伤者送至医院,仍被认定肇事逃逸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5月7日,雨花台区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事故,其中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车人也在第一时间将另一名伤者送至了附近医院。不过,南京交警八大队事故民警在调查后认定——该骑车人涉嫌肇事逃逸。

    明明没有现场逃走,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为何还是肇事逃逸?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也转发了这起交通事故,以案说法。

    超车不成反受伤,另一名骑车人失踪了

    5月7日上午7点半,雨花台区凤信路由西向东方向,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想要超车,结果撞上前方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

    超车不成,刘某顿时摔倒在地,脑袋也撞上了防护栏,头皮被划开一条大口子,血流不止。他掏出手机,想打电话求助报警时,陈某一把抢过他的手机,说:“我带你去医院!”

    陈某将刘某扶坐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上,骑着车将他送到了附近的铁心桥社区医院。

    到了医院,陈某环顾四周后,告诉刘某自己帮他去挂号。满头满脸都是血的刘某“嗯”了一声,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半个小时,陈某再也没有出现过。

    刘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顺着血迹找到案发现场,查阅大量监控找线索

    接到报警,交警八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李卫宁很快赶到医院。可是,29岁的刘某因伤口疼痛,再加上一直用手捂着头部伤口,根本没在意撞人者的长相,更别说联系方式了,就连事故发生地点都说不清楚。

    询问时,李卫宁发现刘某流了很多血,每走几步路地上就会落下血滴,于是他灵机一动,沿着路上的血迹一路追踪,成功来到事故现场。随后,交警调出了附近监控视频,看到了陈某与刘某相撞的一幕,只是当时陈某骑着一辆红色的电动自行车,戴着帽子和口罩,根本无法看清长相。

    线索十分有限,李卫宁推测,事故发生在早上7点半,陈某很可能是从家出来的,于是他以事故发生地为起点,利用监控探头顺着来车方向倒查。

    为了找到陈某的家,李卫宁调取了大量监控视频,他白天夜晚连轴转,连续两个晚上没回家,留在大队值班室看这些视频材料。

    在看了约20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后,李卫宁发现,陈某最早出现在距离案发现场约1公里远的江艺路和龙翔路路口,陈某很可能就住在这一带。

    蹲守3小时,成功找到逃逸者

    龙淮路和集贤街附近有五六个拆迁安置小区,人口密集。李卫宁拿着红色电动自行车的照片走访现场,询问有没有人见过这辆车,还向物业借来了小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录像。

    在某小区的录像中,5月7日早上7点10分,一个黑色的帽子从视频角落一闪而过。“就是他!”这几天,李卫宁的眼里和心里都是陈某戴着黑色帽子、骑电动自行车的身影,所以虽然只看到了帽子,他还是一眼就认出——这就是陈某。

    该小区有30多栋楼,为了不打草惊蛇,7月10日下午3点许,李卫宁身穿便服,先在每栋楼下的非机动车停车区“转悠”,但没有发现与视频中款型一致的红色电动自行车。陈某很可能还没回家,于是,他又悄悄来到小区门口,一直等到傍晚7点半,熟悉的身影和红色电动自行车终于出现在眼前。

    面对突然出现的交警,今年52岁的陈某大吃一惊:“你们怎么这么快找到了我?”在证据面前,他老实承认,自己曾与刘某发生碰撞,并将他送至医院,后看到对方流了这么多血,害怕刘某会“赖”上自己,要他承担所有的医药费,这才“不告而别”。

    交警告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还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解,自己明明已将伤者送至医院,怎么还是逃逸?

    原来,早在2011年,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一条即是: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警还透露,如果陈某没有离开医院,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他很可能只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这些情况也可能构成肇事逃逸

    1、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相关赔偿未达成一致,强行离开现场的,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答:如果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采取现场协商的方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方未留下有效信息强行离开现场,一般认定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果双方虽然经过协商,但赔偿的费用明显不足的,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就强行离开现场的,一般也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警后离开现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事后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算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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