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学校医院文物场所等列入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城市建城区及车站、学校、文物场所等列为禁止燃放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禁止区、限制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量逐年递减,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城市数量不断增加,烟花爆竹消费总量持续下降。截至2018年1月,全国共有803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6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35个城市实行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其中21个全面禁放。但是,广西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情况依然突出。目前,虽然全区各设区市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和限制燃放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但管控不到位,成效不明显。

    此次从自治区层面出台禁燃限放管控,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18年10月20日前,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禁放区、限放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列为禁放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以上特殊区域外,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以内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放区。禁止在禁放区内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禁放时段

    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燃放时段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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